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解析处置共有房改房案件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处置共有房改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2014年11月,张钢起诉至法院称:张权峰和顾绵生育了张铅、张钱、张镗、张嫚及张钢。顾绵在2010年12月9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的301号房屋系由我出资以张权峰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张权峰在1998年4月28日书写了一份遗嘱,确认该房屋由我出资,在其去世后归我所有。2014年7月31日张权峰去世,因房屋归属问题,我和兄弟姐妹发生争执,因此我诉求法院判令北京市西城区301号房屋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张铅、张钱、张镗、张嫚辩称:同意张钢所说当事人关系,父母去世时间没有异议,诉争房屋坐落也属实,先登记在张权峰名下。该房屋是张权峰单位分的,以前是单位宿舍,2005年房改时从单位购买。母亲顾绵去世之后,家里没有进行过继承,因我们没有能力支付鉴定费,所以撤回对张钢提交的遗嘱中是否由张权峰本人签字进行鉴定的申请。一株本身记载的相关事项和事实不服,房屋实际购买日期、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日期和遗嘱记载不符。遗嘱是附义务的,遗嘱谈到房屋由张钢出资,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他出资。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继承的权利。另外遗嘱中还说张钢住房紧张,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张钢本人还有其他的住房。书写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依照继承法解释,处分国家、集体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无效。张钢的诉求是针对整个房屋,忽略了父母中另一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从内容上看,遗嘱和现行法律相违背,房屋应当进行法定继承。张铅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即使立遗嘱人有处分权,也应该保留张铅的继承权,我们各自主张继承房屋份额的1/5,不同意张钢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张权峰和顾绵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张铅、张钱、张镗、张嫚、张钢五名子女。顾绵在2010年12月9日去世,张权峰在2014年7月31日去世。
2005年5月18日张权峰和北京市某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201号房屋,2000年8月4日缴纳了购房款5万元,交款人系张嫚;2005年10月18日补交了购房款235元,交款人系张权峰。该房屋的房屋所育权人系张权峰。
张权峰在1998年4月28日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今有201号房屋在98年3月31日购买住房,由于我三女儿张钢住房紧张,并且我们年龄已高并且不愿出资购房,因此此房由我三女儿张钢全额出资购买,我们去世后该房屋归我们三女儿张钢所有。”
案件审理中,张铅、张钱、张镗、张嫚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张权峰签字是否为其本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张铅、张钱、张镗、张嫚称没有必要鉴定,不认可对方所提供的样本,后来又提出因无力支付鉴定费用,所以撤回了鉴定申请。
庭审中,张铅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和户口本,证明其没有工作和收入,缺乏生活能力,每月只能从街道领取补助。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张权峰和顾绵的父母均先于两人去世。
庭审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权峰名下的诉争房屋归张钢、张铅、张钱、张镗、张嫚共有,张钢占2/3份额,张铅、张钱、张镗、张嫚各占1/12份额。
一审判决后,张铅、张钱、张镗、张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权峰书写的遗嘱是否有效。
庭审中,张铅、张钱、张镗、张嫚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比鉴定,后撤回了鉴定,依照证据规则,法院认定遗嘱系张权峰书写,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张权峰书写遗嘱时虽然没有确定诉争房屋所有权,但此后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张铅、张钱、张镗、张嫚所说书写遗嘱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遗嘱无效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采信。
因诉争房屋系房改房,在张权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张权峰明夏,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权峰对于顾绵所享有份额无权处分,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搬离。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顾绵生前没有遗嘱,其享有份额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权峰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其享有的份额以及继承顾绵遗产所得份额应当依照遗嘱办理。
因庭审中张铅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张权峰所立遗嘱无需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