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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遗产继承分配案件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继承案件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晶楚和宋忠吉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即张鑫、张奥。张晶楚在20021227日去世、宋忠吉在201615日去世,张晶楚的父亲张石、母亲吉张氏均已经去世,宋忠吉的父亲宋安静在198323日去世,母亲黄少堂在1979718日去世。
本案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的宋忠吉名下单独所有的诉争房屋系经适房。2011315日,宋忠吉立下遗嘱,并于318日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主要载明: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的房屋系我个人所有,上述房屋未设置抵押、担保,我个人无任何债务负担。为防止我去世后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我立下本遗嘱,我将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的诉争房屋,在我去世之后,留给张奥所有。遗嘱委托李彤(男,1964411日生,现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做我的遗嘱执行人。
宋忠吉去世后,张奥和张鑫因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因此张奥将张鑫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
 
庭审过程:
本案件庭审中,经法院审理查明:1983918日,根据北京市宣武区8号公证书载明:查黄少堂在1976年去世,死亡后在北京市宣武区遗留有房屋18间,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亲在解放前去世,母亲在1966129日去世,其夫在198323日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黄少堂的房屋应当由其子女宋忠吉、宋霍袁、宋佳兵共同继承。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宋忠吉名下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的诉争房屋归张奥所有,张鑫协助张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继承案件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继承案件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的诉争房屋系宋忠吉名下单独所有,且宋忠吉已经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指定给张奥继承,且在本案件庭审过程中,张奥、张鑫对遗嘱的真实性亦表示认可,且公证遗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宋忠吉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应当依照该公证遗嘱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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