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一件遗产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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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马华和吴艳丹在2005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吴苟丹和马伟明(马伟明曾用名吴忆苇)两子女。张华系马华的母亲,吴绮梦、赵玉溪系被继承人吴艳丹的父母。2009年8月23日张华曾经向吴艳丹汇款22万元。2009年8月30日马华向张华出具了借条,写明:今日吴艳丹、马华向张华借款22万。2008年8月30日。2009年8月23日张华向马华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马华买房22万元利息3000元,三千元整(自2009年8月23日到2009年9月22日)。张华,2009年9月25日。
2009年8月15日,吴艳丹和李小梅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艳丹购买李小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成交价格为205万。2009年9月6日,吴艳丹取得了涉诉房屋的房产证。
2010年6月25日,被继承人病故。吴艳丹所遗留的遗产为诉争房屋中属于吴艳丹的二分之一份额部分;吴艳丹名下的轿车一辆中吴艳丹所占份额;吴艳丹去世后名下存款14.2万的二分之一部分即其中的7.1万元。吴艳丹所留下的债务系吴艳丹和马华为购房从吴绮梦、赵玉溪处借款92万元,已经偿还22万元,尚有70万元未偿还,从张华处借款22万。北京市西城区诉争房屋尚有80万元未偿还。以上合计共167万。
2015年7月,张华将吴绮梦和赵玉溪和马华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华、吴绮梦及赵玉溪偿还其22万元及从2009年9月25日到一审判决之日止的利息(依照月利率1.5%计算)。
庭审过程:
法院在本案庭审中查明:
在本案庭审之前,因吴艳丹的遗产继承问题,吴艳丹的子女对遗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马华将其他子女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依法分割吴艳丹的遗产。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吴艳丹的遗产除马华应当承担的部分,吴艳丹的个人承担债务为84万元。该民事判决书认定,吴艳丹、马华为购房从张华处借款22万元,马华应当负担一般债务,其余债务由马华、吴绮梦、赵玉溪及吴苟丹和马伟明(曾用名为吴忆苇)共同承担,每人各自承担份额为总债务的10%。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继承人吴艳丹名下的诉争房屋由吴绮梦、赵玉溪和马华、吴苟丹及马伟明共同继承。其中马华享有诉争房屋60%的份额,吴绮梦、赵玉溪、吴苟丹和马伟明各享有房屋份额的10%。
二、被继承人吴艳丹名下的汽车归马华所有,马华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吴绮梦、赵玉溪车辆折价款2500元;
三、被继承人吴艳丹的债务84万,由吴绮梦、赵玉溪及马华、吴苟丹和马伟明各自承担16.8万元;
四、被继承人吴艳丹的存款7.1万由吴绮梦、赵玉溪及马华、吴苟丹和马伟明共同继承,各分得
在该案件一审判决之后,马华、吴苟丹和马伟明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三人的上诉。
本案庭审中,法院向张华释明,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吴艳丹所留遗产的继承和债务承担比例进行了确定,因此各继承人系应当依照判决确定的比例偿还债务,张华仅起诉马华、吴绮梦和赵玉溪,因此法院仅对马华、吴绮梦和赵玉溪应当负担的债务部分进行判决,张华表示不追加其他继承人为被告。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马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偿还张华借款12万元及自2009年9月25日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14万元;
二、吴绮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张华借款2万元及自2009年9月25日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2.3万元;
三、赵玉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张华借款二万元及自2009年9月25日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2.3万元;
四、驳回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华、吴绮梦及赵玉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依照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确认马华和其夫吴艳丹曾向张华借款22万用于购房,此笔债务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各继承人的负担比例。
现张华持借条等证据起诉马华、吴绮梦、赵玉溪承担还款义务,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庭审中张华所主张的借款利息,靳律师认为,马华所写欠条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情况,并且已经偿还了一个月的利息,且并未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法院已经对吴艳丹所留遗产的继承和债务承担的比例进行了确认,因此马华、吴绮梦和赵玉溪仅有义务偿还依生效判决确认的比例应当负担的本金和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