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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拆迁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6-04-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案件介绍
       黄萱与王源为夫妻关系,王源于1989611日死亡,黄萱便由儿子王志照顾。 王志与张建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颖。200585日,北京市顺义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拆迁人(甲方),与王志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一份《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1)拆迁乙方的120号房屋;(2)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是:黄萱(户主)、王志、张建敏、王颖。其中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22万元,拆迁补助费共27.2万元(含:搬家补助费:54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5万元;特困户拆迁安置补助费13万元;其他补助费12.56万元),共计50万元。
       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诉争房屋,直至20111212日,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遗嘱。其后,黄萱和张建敏、王颖因遗产和拆迁款分配问题发生争执,遂将张建敏、王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丰台区的诉争房屋归黄萱所有,其给付张建敏、王英折价款;(2)依法分割北京市120号房屋剩余的拆迁款8万元。
二、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张建敏领取了全部拆迁款。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101房屋,2006812日,将该房屋登记在王志名下。
       原告黄萱称,买房花费42万元,剩余8万元拆迁款未分割。
被告张建敏称,买房花费25万元,另有11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剩余拆迁款全部交给了黄萱。被告黄萱对此则表示否认。
三、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颖共有,张建敏、王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黄萱49万元;黄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张建敏、王颖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 张建敏、王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黄璇人民币2.9万元;
        3. 驳回黄萱其他诉讼请求。
四、房产继承专家律师靳双权点评案件
       房产继承纠纷的专家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黄萱就房屋拆迁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物系以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现张建敏、王颖上诉认为,该房屋是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号房屋所得的拆迁款购置,黄萱并不享有财产份额。对此,靳双权律师的解读是:
首先,本案中《拆迁安置与补偿相关协议》是对上述所涉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时的直接依据。根据该协议中载明的内容,120号房屋实际居住的户主系黄萱。在该协议中除拆迁补偿款外,还有拆迁补助费。而双方均认可全部拆迁款均由张建敏领取。在张建敏、王颖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款项并无黄璇之份额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排除黄萱对该拆迁款享有的相应权利。
       其次,用上述款项购买了诉争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志名下。而张建敏所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将余款交给黄萱缺乏证据。即购房后剩余的款项未实际分割。至于该部分数额,根据庭审中的陈述,黄萱主张其买房后剩余款项为8万元,张建敏则称购房及装修等花费36万元。因此,双方所述相互对应,未曾使用金额至少8万元。
在考虑上述共有财产份额和其在被分割财产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情况下,依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原则,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颖共有并给付黄萱相应遗产分割折价款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于法有据,其所认定的金额亦合理适当。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产类的咨询,欢迎来电咨询靳双权律师: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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