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簿与真实权利不符 执行异议不支持
作者:袁斯潮 发布时间:2016-09-01 16:32:12
近日,云溪法院审结了田某诉岳阳某集团公司等四家单位房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00年4月,田某与深圳某置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某汇商中心1513号房屋,同日,深圳某公司向该置业公司出具付款确认书,注明 “本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款项,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壹佰柒拾元是为在贵公司买楼的业主田某的某汇商中心1513号房屋的楼款”。同年6月,田某与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一份《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保证协议书》,以该房屋为抵押贷款了30万元。2010年8月该房屋贷款还清,沈某(田某之妻)为该房屋办理产权证,注明权利人为田某。
2005年4月田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田某被羁押后的购房款一直由沈某偿还,其中通过田某账号支付房款占总房款的54%,通过沈某支付房款占总房款的46%。
从表面上看,该房屋登记在田某名下,购房款也一直由田某及沈某偿还,但是该房屋是深圳某公司以田某名义购买,购房款由深圳某公司通过田某名义偿还,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深圳某公司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应该确认该公司享有物权,因此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深圳某公司和田某、沈某两方按份共有,深圳某公司占54%的份额,田某、沈某共占46%的份额。故岳阳某集团公司在另案中申请执行该涉诉房屋并无不当,对田某、沈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据悉,根据该判决结果,另外一件积压多年的相关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