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争议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伤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注意,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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