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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及用人单位支付途径
发布日期:2016-07-15    作者:蒋奉军律师
一、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款(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三、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的费用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特别规定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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