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与南发厂工伤赔偿争议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双方当事人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彭先生于1995年8月到南发厂重配车间任钳工工作,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3日彭先生再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11月11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彭先生因工负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24日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在彭先生得到相关鉴定材料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不仅没有赔偿,于2014年6月30日以彭先生旷工为由辞退了彭先生。
彭先生于2014年12月18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交一份考勤记录以此来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情形,仲裁委员会认可了该证据材料,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伤残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失业金损失等费用约6万元。
彭先生不服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庭审查明该证据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并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的依据,用人单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情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伤残赔偿金、补助金、医疗费、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等费用共计14万7千元。在本案中本人作为彭先生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