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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收条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6-08-21    作者:路恒飞律师
仅有收条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因为资金周转需要,曾于2011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利息,但是本金始终未还。原告曾多次催要借款,但始终无果,遂引发诉争。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辩称,原告将10万元交给被告是委托被告交给第三方理财,被告仅是经手人而已。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经过法官释名,最终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8万元调解结案。
律师观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发生的10万元钱款往来的法律性质。按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虽发生资金往来,但不能证明该款是借款的话,那么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很可能面临败诉后果。结合本案,原告提供收条虽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借款,但是,可以证明被告收款事实。至于收款的性质,原告提交法庭的其他证据显示,被告多次通过银行和微信红包给原告打款,明示所打款项皆为支付利息,而且微信聊天记录能清楚的反映出利息的支付利率标准及金额。值得一提的是,在微信聊天中,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被告辩称收款是自己帮原告通过第三方理财,所付利息也是第三方转给自己的,对此被告却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的主张既有证据证明,也符合常理,可信度更高。按照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合乎法律规定。
最终,经过法官释名,原被告握手言和,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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