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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中,非法证据能否采用?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涂宗华律师
民间借贷关系中,非法证据能否采用?
   非法证据能否采用?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时会出现出借人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的情形。这种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可否作为证据采用?从广义非法证据的范畴来看,其不具备合法性特征,应属于非法证据。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非法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需满足“造成了实际的侵害”、“造成损害的程度是严重的”以及“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非法利益”这三个要件。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所谓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禁止某类行为的规范,其表述一般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的。3.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下列几种情形:(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穷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应该注意的是这里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有程度上的要求,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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