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
【案例】:
2013年2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从王某处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二年。借款合同签订同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提供了100万元借款。2014年2月,张某向王某支付1万元,但双方未确认该1万元是返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之后,张某再未向王某支付款项。
2015年3月,王某依据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审理中,张某主张其返还的10万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仲裁庭认定,张某已经返还的10万元属于借款利息,并据此作出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