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20132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从王某处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二年。借款合同签订同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提供了100万元借款。20142月,张某向王某支付1万元,但双方未确认该1万元是返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之后,张某再未向王某支付款项。
20153月,王某依据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审理中,张某主张其返还的10万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仲裁庭认定,张某已经返还的10万元属于借款利息,并据此作出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