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应优先抵扣利息
案例:
2009年10月11日,北京某公司与袁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向袁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12%,袁某向北京某公司交付借款后,北京某公司向袁某出具了收条。2010年10月12日至2011年5月,北京某公司分五次,共向袁某还款100万元,后因剩余借款发生纠纷,袁某将北京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袁某已归还的100万元是利息,但北京某公司认为归还的100万是本金。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已经归还的100万元是利息还是本金,由于双方在还款的时候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说明,所以,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对于双方争议的100万元,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利息,对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若100万元认定为利息,那么200万元本金并未减少,仍应计算利息,就会加重借款人的偿还利息的义务,若100万元认定为本金,那随后可以计算利息的本金数额就会减少,就会减少债权人应得的利息。
在双方都无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该100万元的性质呢,虽然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偿还给袁某的100万元,不足以偿还该公司拖欠袁某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且对已经偿还的100万元,也并未明确是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优先偿还利息,所以,该100万元应当先抵扣利息,然后再抵扣本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已偿还给袁某100万,现袁某主张该100万元是利息,袁某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袁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该100万元为本金。袁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00万元应先冲抵利息,然后再冲抵本金,并依法改判。
律师提醒: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应明确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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