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逾期还款的利息可否按原约定利率计算
发布日期:2011-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能否按在借条上原先约定的利率计算?笔者对一些老主办法官的做法是不能认同的。
对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以前的做法是——逾期还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理由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是无息贷款,有的约定利息的才能支持利息,逾期后,原先约定的贷款利率无效了,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笔者不认同现行的思维与做法的理由是: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才为无息贷款;有约定的,利率甚至可以高至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借款是可以有很高的利益期待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的利率约定,债务人尚要支付可高至按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后,不但不可以给予债务人以惩罚,反倒是借贷变成无息贷款了?只用支付给债权人按照同类贷款利率1倍的利息?再迟点还款不更好吗?这不是鼓励债务人违约而逾期还款吗?这不是鼓励公民违背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吗?
所以,对于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笔者认为,按照民法上的可期待利益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只要借条上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债务人逾期还款的,人民法院均可判令债务人支付按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债权人,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作者:李 乔 欧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