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诉田××李××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区××路294号附11号。电话:。
被告:田××,女,成年。住××区××路296号院1号楼4单元27号。电话:。
被告:李××,男,成年。住××区××路296号院1号楼4单元27号。电话:。
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住××区××路296号院1号楼4单元27号,法定代表人田××。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
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被告田××和李××分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期限均为6个月,并约定有利息。但出具借据时,被告田××和李××故意在 “借款人”后加上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的名字。第一笔借款到期借款未予偿还,第二笔借款被告没有按月支付利息。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推辞不见。原告不得已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