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及办案过程
2018年8月10日,当事人李某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其与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我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2014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投资500万元,用以被告生产线购置;被告每半年付给原告租金30万元,并根据经营情况给原告红利;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确认收到上述500万元,收款收据载明款项性质为设备款。2014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王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就该笔债务,王某作为被告的担保人。所欠款项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
我在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大量所谓“协议”、“收据”等各种名目的文书,且其中还标注了“设备款”等字样,但其实质为民间借贷,应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
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法院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我所对本案进行归档。
办案思路及心得
该案证据收集至关重要,鉴于时间久远,原告方出借方式灵活,部分凭证遗失。提起诉讼前,我就提醒原告一定要做好证据准备工作,以致于以后在开庭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不会处于被动。若证据收集不到位,本案极可能被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