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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的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发布日期:2016-06-29    作者:孙心远律师
王某于2011年开始在辽中县某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583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11年8月2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583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383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王某病故,先就该项债务的偿还引发了纠纷,李某认为“父债长天经地义”,想向王某的子女索要债务,但不知道是否可以以及该怎么做。
  争议焦点:父债是否必须子还
  在此案中,作为王某的子女自然是不愿意偿还父亲留下来的债务,他们认为该项债务又不是自己借的,跟自己没关系,自己没有任何代父还款的义务。
  律师说法:父亲生前的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父债子属于道德范畴,我国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父母的生前债务子女必须承担偿还义务的。但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在遗产继承的时候需要先清偿完父亲生前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之后,法定继承人再去继承剩下的财产。如果儿子选择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可以不承担偿还父亲生前债务的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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