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我与苏XXXX发生争执并动了手,我受了伤。在村委会的调解下,我们签订了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苏XXXX向我赔偿医药费等共计3万元,其中两万元当场付清,剩余1万元约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2013年3月,苏XXXX因车祸当场死亡。苏XXXX的父亲、妻子和女儿通过调解的方式领取了赔偿款27万元。请问,我能否要求苏XXXX的近亲属将获得的27万元赔偿款中的一部分用来偿还苏XXXX的债务?
二、【律师说法】
第一,村委会主持民事调解并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苏XXXX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3万元赔偿金,在支付了两万元赔偿款后,苏XXXX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于苏XXXX未支付的1万元赔偿金,应当认定为苏XXXX的个人债务。
第二,苏XXXX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苏XXXX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债权人无权要求苏XXXX近亲属用死亡赔偿金偿还苏XXXX的个人债务。
第三,债权人可以要求苏XXXX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剩余1万元的赔偿款承担支付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综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定力,在苏XXXX死亡后,其未偿还的1万元债务,应当由苏XXXX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归继承人所有。遗产的范围,则是债务人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至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死者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后才发生的,不是其死亡时所遗留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