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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得不能做律师了做什么?做法官?
发布日期:2008-08-02    作者:110网律师
夜来无事乱翻书,真是开卷有“异”啊,吃惊不小!
       大家知道,现在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一张司法资格证书,是迈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四家大门的通行证,可是仔细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比较其中任职禁忌条件,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关于任职资格的禁忌条件,四部法律的规定分别如下。

        《法官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公证法》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不得其解便不求其解,因为我深知道这世界最怕认真二字,只好睡觉,指望梦游巫山。别人做梦能娶媳妇,我却没有那福气,遇一倒霉蛋,真是,天不降大任与斯人也,亦苦其心志,换其工作,毁其美梦,惩罚其身。那梦做得我啊,哭笑不得!

       话说梦里见一仁兄,因单位效益不好,渐生去意,决定用知识来改变命运,冲击司法资格考试。板凳三年耐得冷,寒窗终见桂花香,真的通过了司法考试。

       恰巧公证处招录公证员,这位仁兄对照《公证法》,觉得自己符合条件,便去报考,没想到还真就录取了。

        这位仁兄做了公证员以后,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法第二十二条)”,深得领导赏识,又因为有一手好驾驶技术,所以领导很快行文提拔他做兼职司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开车没几天,出一交通事故,被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最后是缓刑,但这公证员是做不成了-------因为做司机虽然只是兼职,但不管怎么说也算职务过失犯罪啊。

       这问题是难不倒这仁兄的,不能做公证员了,做律师啊,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又不是故意犯罪。没几天就联系好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办案子多了,经验丰富了,才发现当初自己那案子缺乏一关键证据,于是坚持不懈地申诉,终于再审,竟是错案。案子是改判无罪了,可由于申诉过程漫长曲折,脑子受了点刺激,一会儿精神,一会儿糊涂,一鉴定,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局依据《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没有通过其律师证年检,唉,这律师又做不成了。

       某日上街,看见大幅的启示,检察院招录检察官,碰碰运气吧,嘿,老天爷喜欢瞎家雀,录用了。要不怎么说他半精神半糊涂啊,这仁兄,正常的时候,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不正常的时候,呆在办公室看报纸,领导来了连屁股都不抬,这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做检察官啊,于是同事们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人大的领导作难了,怎么罢免他资格啊?他一没有被开除过公职,二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虽说曾经有过交通肇事那么一说,可那案子再审无罪了啊。

        鉴于检察院的干警一致坚持,群情激奋,人大的领导虽找不出理由罢免其检察官资格,但也明白,检察院是没有这仁兄的立足之地了,无奈,只好将其调剂到法院做法官了。谈话时,领导语重心长,一再嘱咐其珍惜法院的岗位,再不珍惜,那司法资格证书是白考了。

         一梦醒来,竟然无语,聊记此梦,权做笑谈。


作者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仓 137053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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