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为什么不信任法官
发布日期:2009-11-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某些律师一代理案件,就向当事人承诺,自己与某某法官相熟,可以保证案件打赢,这在当事人看来,自己所要的结果就是案件胜诉,而不问或是没心思过问律师通过何种渠道保证案件胜诉。亦在某些当事人眼里,聘请律师的选择理由之一即是——与法院法官的关系如何。这也反倒助长了律师与法官搞好关系,但何为搞好关系,关系好到何种程度,各类律师有不同的方法。
理应,律师信任的是司法,当事人聘请律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一切程序的规定我们都可以找到法律规范,在程序合法的结果下我们多会保障实体的公正,但为何某些律师总会向当事人吹嘘,自己与某某法官相熟,我们在此听到的潜台词即是,和法官相熟,就可能保证案件胜诉,但远不知,案件的胜诉掌握在法官手中,这在另一方面就得出了律师给当事人打包票是以法官听信自己为保障的结论。这也引出了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到底是律师拖法官下水,还是法官引诱律师违法。在此,我认为个案不同,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微妙关系也呈现不同的面貌,但是有一点,首先,有贪心的一方肯定是罪魁祸首,因为贪心者必然会请求另一方给予金钱或是其他财物,而另一方基于工作便利便可以成就这份交易。这份律师和法官之间交易的达成基于双方有所需,而且,这种关系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的长久“买卖”。从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的延伸,有时仅是某一个不该闪过的念头诱使,但律师和法官共同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促使彼此名利双收的举动却为这种长久买卖的维持埋下了伏笔。法官可以给律师介绍案源,从介绍的案源中法官可以获得提成,当案件到了法院,律师可以利用与法官相熟促使案件有利于本方代理人,从而在律师费上再给法官分成,这种利用国家司法权促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在我们的司法现状中时有发生。作为青年律师,在未予摄入诉讼程序时,多半是抱着对司法敬仰或是信任的理念,但当遇到了这种法官时,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此面临着考研。除却一些青年律师本身就以和法官搞好关系为己任外,我们多数青年律师怀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却遇到了试图扼杀自己职业理想的法官,那这个青年律师的下一步怎么走,未来又在哪里呢?
执业资格老些的律师与法官相熟这是职业经验积累使然,他们甚至可以左右法官的判决。而作为青年律师他们除非依靠老律师的人脉资源做靠山,要不肯定难以和法官搞好关系。如果青年律师左右不了法官,那他们肯定也不会给当事人打包票,他们会如实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他们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办案。青年律师的无形资本不是和法官相熟,而是可以尽快和法律相熟——青年律师的学习能力和接受新事务的能力强于老律师们,这也是他们弥补自身缺陷的一大优势。
青年律师,初涉诉讼程序,他们遥想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应一起维护司法威信,一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可是在现实的司法境遇中,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青年律师拿出某某规定试图和法官论理时,方觉规定只是列举式规定,而未有处罚机制,也就是说,就算法院法官违法了,律师也不能把法官怎么样?向法官申诉就是请求“老子管儿子”,基本无望。这也就涉及到法官自身的素养问题,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要求所有法官素养高人一等,诚如所有律师的素养不会高人一等一样,遇见了某些素养不高的法官,这些青年律师往往气盛难摁,恨不得将这个法官暴打一顿,一个建设法律国家的社会,法律人群的动手肯定会是重大新闻,所以青年律师忍着,这个忍也是必须,要不以后的案件代理还会遇到这个法官,还一样在审理过程中为难你,那倒霉的终究是自己,所以青年律师的气算是消了,但事后还一样窝火着,这个火何处下咽,只能自行解决,因为法律未予赋予律师国家权利,虽然自身的调查取证权是明文规定,但被剥脱了却无处申诉即是明证。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尊重是起码的职业要求,但现在法院习惯已经难见对律师的尊重,更别说对当事人,所以,青年律师从法官对律师的态度上察觉出了他们两个虽说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却属于不同的群体,因为法官可以让律师多跑几趟就为案卷中几个未予提供的证据,因为法官会在法庭上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因为法官会和对方当事人一同吃喝,当律师提出回避申请后却不被受理。因为法官对律师的态度不佳,所以初涉诉讼程序的青年律师渐趋对法官失去了信任,他们肯定的胜诉案件到了法院,青年律师心理也没底,因为这个胜诉权真的掌握在法官手中,而不是掌握在法律手中。由此青年律师对法官抱有一种怀疑的心态,哪怕再为简单的案件都不敢保证结果,我们的法官或许要的就是这种扑朔迷离的司法效果,越是让律师难以琢磨结果的案件审理越能有法官运作的空间。
而真正的司法理想应是:不管法官最后如何下判,相信他不会乱判,作为律师,自己要做好准备充分,对每一个案件,一定要在开庭前做好应对工作,设计各种不同的应对策略,设计各类不同的诉讼技巧,律师能做的是站在法律层面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在法庭上与法官的言语冲突这是一大忌讳,作为法官,他也期望受到别人尊重,而尊重的后果就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合作把案件处理好,如律师在法庭上对法官的行为有些不满,可以在庭后指出,不可在法庭上直接质问法官,这样所对法官的不尊重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不但影响了案件效率,更影响了自己开庭的心情,所以,小地方的法官,他们有自己的处事风格,但是他们是站在法律允许的层面上处理案件,而绝不能违法裁判,若是违法裁判,也绝不是律师在法庭上质问就可以了事,而是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而现实的司法境遇是:律师不能保证法官会如何下判,律师担心法官会乱判、错判,律师在庭前对案件也做了充分准备,但是庭审中律师可以发言的时间太少,律师期望得到法官的尊重,至少是从态度上要让律师觉得自己和法官一样,都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只是一个选择了法官职业,一个进了律师行业,但这只是律师的单方情愿。法官对律师的不尊重,导致年青气盛的青年律师在庭审中与法官发生口角,索性导致律师对法官更大的不满,这场双方之间的“论战”后果就是律师对法官失去了信任,从而对司法失去了信任。青年律师的路难走,有时却是被某些法官逼的,但法官会说,青年律师不懂行规,不懂职业规则,青年律师会说,我们懂法律,懂依法办事,你们法院态度差,这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法官眼里不能没有律师,法官会说,法院态度差,这是官僚主义使然,和法院本身无关,那青年律师还会说啥呢?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大学自考新闻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