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写《关于对李某审慎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2009年2月11日,我的当事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东莞市长安公安分局拘传,随即被刑事拘留。我于2009年2月19日,接受某亲属委托随即向警方提出会见要求。并于2月23日依法会见了被羁押于东莞第二看守所的李某。
李某亲属坚决认为李某无罪,并试图从外图取证,要求律师去给证人做笔录。律师详细解释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之后,再度安慰。
会见后,我直觉告诉我――律师介入的时间还是有点迟,主办警官已报批延期拘留至30日并已呈捕李某。
在会见中,我与主办警官积极交流(当然不是案情),我试图为避免日内可能的程序上的工作打点小基础。会见之后,我的感觉还是同往常办案一样:警方对拘留这个强制措施运用的很一般化,延期拘留也是普遍化了。人们平时不会去体察自由的可贵,一旦人被刑事拘留,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就是巨大的伤害了。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主办警官是依法办案,看守所也是文明看守所。这点我相信,但对法律理解的偏差,结合东莞警方案多,人手少,办案压力大的实际,我对警方的侦查行为和上侦查措施是能够理解的。但这在被羁押人一方是不可接受的。
我不相信“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起不了多大作用”。虽然这句话在多年前,初为律师时也曾这样感慨。但办案的实务体验让我深沉地体会到被羁押对嫌犯一方的巨大伤害。作为一名律师,一个寄托着当事人生死荣辱的律师,我总是认为,律师的天职是穷尽一切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律师应该通过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精打细算”来成就律师的职业荣誉,从而实现社会回报的。
我不认可个别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这么漫长的时间里无所作为。也不认为律师和公安、检察机关是单纯的一种对抗关系。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是乐意厚着脸皮(按个别同行的话是)与司法机关主动接触,积极“协助”他们办案。以求当事人尽早解脱或减小刑事危机,我不认为这是热脸蛋贴冷屁股。律师是有人格的,律师也是有职责使命的,两者并不矛盾,实际上我的努力坚持也总会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
来源:(//blog.sina.com.cn/s/blog_5e11d4920100ch7g.html) - 我为什么要写《关于对李某审慎批捕的律师意见书》_颜开光律师_新浪博客 在同主办警官交流中得知申请取保候审不可能时,其实我也深知,一旦作为故意伤害且致人死亡的背景下,这种申请是有点多余。我渴望公安机会能撤消对我当事人也就是李某的案件,但事既立案,现在要撤消对李某的立案无异是与虎谋皮。经过多日的思考,我还是向检察院提出《关于对李某审慎批捕的律师意见书》我想再作一次努力。不批捕,从而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我深知这对李某及其家属的巨大意义。
曾有同行开玩笑说:程序走得多,律师费也跟着水涨船高。反正,巨额律师费已是囊中之物,最终,即便将当事人拖入诉累,或是官司没打赢,也与他律师毫无瓜葛。但玩笑归玩笑,这是律师难于承受之轻的玩笑。
李某虽涉嫌故意伤害,但明显缺乏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轻认其行为就是伤害的行为。我更乐意认为那是种劝架的行为。但目前案情不明,我只是站在律师的立场,行使律师的使命行为而已。
在某些案件中,律师及早介入,可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等等,侦查机关一般不会移送检察院批捕,当事人也得以早早“出来”。现既已呈捕且已延长了刑事拘留的期限到30日。至今成此文时,羁押的时间已近20日,我想再作一次努力。不轻言放弃是我的执业信条。
如果更早的介入,律师或可积极地与侦查机关配合,及早地化解李某的刑事危机―――力争不呈捕,不延期刑拘甚至为李某取保候审。
羁押的时间越长,甚至案件被拖进了审判阶段,可以说那时“生米已煮成了熟饭”。
随着程序越陷越深,脱身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后面的司法机关绝不会轻易否定前面司法机关的判断,否则 “打自己嘴巴”脸上无光,甚至触动了一连串司法机关的根本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当然,可能随时间推移,不利于李某的证据可能更“丰满”“充实”。但秉承律师职业良知和职业使命,我要作一次次的努力,那怕最终一无所获。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写《关于对李某审慎批捕的律师意见书》,呈递检察机关的原因。这与其说是对李某家属的一个交待,倒不如说这是我的在侦查阶段的最后一个机会!我也是在为自己争取一个机会,一个不给自己后悔理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