撩开律师行贿法官的面纱
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吕西锋律师
近年来发生的系列法官腐败案件中都活跃着行贿律师的身影,暴露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震动。不但中央领导人作出了重要批示,司法部更是接二连三地下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和司法部发布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该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这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对该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该问题的严重性。这此文件发布至今已经三年了,从客观上讲,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虽然经常性行贿法官的律师是个别现象,大多数律师行贿法官只是偶尔为之,因行贿而构成犯罪的律师和因受贿而构成犯罪的法官也只是少数人,但各地方法院的法官与律师之间普遍存在着不正当的关系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使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并进而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这是与我国构建和协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驶的!也是与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不相符的。因此,如何恰当地处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仍然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我们知道,律师制度是西方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是宪政的产物,而宪政的核心是权利制约权力。所以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遏制公权力。因此,不管在那一个国家,律师都不是权力的行使者,而是权利的维护者。我国的律师制度也是这样的,所以,如果律师和法官勾结在一起,律师制度也就丧失了它存在的必要性。
中国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本为同门,本应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共同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但是由于中国的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享受着较低的薪金待遇,在他们眼里,律师个个都是富得流油的角色,收他们几个钱如同在他们身上拔几根毛,心安理得!律师为了与法官搞好关系,也愿意投怀送抱。因为在中国打官司很大程度上靠与法官搞好关系。就算法官不枉法裁判,他手里有自由裁量权的充分运用,单是司法程序一项运用,就可以让许多律师和当事人就范!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当然希望自己胜诉,而律师要一辈子与他们打交道,为了得到关照,自然也想拢法官一下!
许多国家对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在美国,没有哪个律师敢向法官行贿,向法官行贿等于案件败诉。
曾有这么一个笑话:一位中国当事人请一位美国律师打官司,开庭之前当事人对律师说:“是不是要给法官打点打点或者请法官出来吃餐饭?”美国律师听了大惑不解:“你是不是想输官司啊!你要那样做,官司不用打你就输定了。”拿到判决书时,中国当事人果然赢了官司,美国律师很是奇怪,他没有料到对方会输得那样惨,他问中国当事人有何诀窍,中国当事人告诉他:“还不是因为我给法官送了礼。”“你给法官送礼?”美国律师瞪大了眼睛。“是的,不过不是以我的名义,而是以对方的名义。”
美国给法官送礼输官司,中国给法官送礼赢官司,这是两种文化背景下映衬出的巨大反差,也是中国律师想结识法官的原因之一吧!
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是被法官逼出来的:该立案的不立,该让看的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按时送达,能拖便拖,能赖便赖,拿一份判决书就让你跑上十趟八趟,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凑效,说不定会上该法院的“黑名单”,对你更加刁难!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不得赶紧去拉拉关系。
律师热衷于于与法官拉关系,有时是被当事人逼出来的。虽然人们都要痛恨司法腐败,但是当自己遇上官司时,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要在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关系,以便让司法的天平向自己的一方倾斜。许多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喜欢打听:你在某某法院有没有关系?你跟某某法官熟不熟?不熟!那还打什么官司?拜拜!这笔业务肯定就黄了,一笔两笔黄了也许你能洁身自好,当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抱有这种心理,你还不赶紧与法官拉拉关系?如果不这样的话,要么失业,要么改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律师为了接到案件,自称认识法官或者经常吹嘘与某某法院的法官关系密切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客观上讲,如果法官都能秉公判案,如果英美国家那样的司法环境,谁愿意去看法官的脸色行事呀。绝大多数律师是不愿同他们拉关系的,在办案之余休息休息,学习学习,出去旅游旅游不是很好的事情吗?谁愿意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去拉拢那些自己本来就不怎么喜欢的法官呢!许多律师虽然出于无奈也请客送礼过,但是他们从心眼里瞧不起这样的法官,一面请客送礼一方面在心里暗骂也是常有的事!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否正常,与某个地方的司法环境直接相关。中国有两百多个县没有一名律师,不是一个县的案源养不活一名律师,而是执业环境太差,律师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在认人情不认法律的法官眼里根本不起作用,自己的价值和法治理念在这里得不到体现,只好跑到大一点的城市去求发展。
在大城市稍好一点,在地方上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因为一个县城或者一个小城市就那么几个律师,经很少办外地的案件,一般案件也不过到中院就终审了,所以其所承办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那一两个法院的,而该法院的法官对该地方的几乎所有律师都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想讨好法官是很正常的,与法官关系好时,法官可以以各种方式为你介绍并运作案件,至少会给你各种便利,而对那些敢于与之作对的律师,他们会通过各种程序。甚至将对律师的反感加于当事人身上。譬如:对于关系好的律师承办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优先办理,而对不喜欢或者有隙的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能拖则拖,直至拖到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或者在立案、执行等阶段运用各种看似正常的方式故意刁难等等,从而使当事人选择律师时,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
同时,在一个小地方,当地就那么多人,如果人们看到某某律师经常和法官们一起吃喝玩乐(嫖赌的事虽有,但即不公开,也不能算经常,所以姑且认为没有吧),这本身就是一种广告效应。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承办的案件通常都是些比较简单的案件,不要说律师,当事人懂一点法律的话,自己就能办理;加上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也都在代理案件,在这样的环境下体现不出知识的重要性,律师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攻关。在这个过程中,顾问单位早已被老律师瓜分一空了。法官就成了律师的主要目标。在大城市还好,每年在一个法院也许就只办理一个案件,案件类型也多,需要律师的努力工作,加上透明度高,法官违法犯罪的成本也高,律师可以不这样作,但在小地方不行呀,你不这样作出了就只有在竞争中被淘汰掉。
我曾经听说过某些法院的某些法官将经常到本院办案的律师分为三类,分列三个名单,分别是红名单,白名单,黑名单。红名单上的那些律师大都是与法官关系较为密切的同学、亲朋,或经常给予其好处者,这些律师到那里办案时,法官会对他们给予各种方便;白名单上的律师则是那些则是一些虽没有上述情形的关系但也不让他们讨厌的律师,这些律师有可以有发展成为红名单成员,对这些律师他们公事公办;而黑名单上的那些律师则是那些经常与法官们顶牛的律师,对这些律师他们则想方认法给予种种刁难。
外国的律师只有到一定的程度后,才能成为诉讼律师并在相应级别的法院承办案件。而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刚入道的律师都在做诉讼案件,而作到一定程度,随着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的增加,转而作非诉讼业务。这里面即有经济的因素,也有司法环境的因素。但是,如果你的能力和影响力还没有达到可以不接诉讼案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不受影响的。我不是说律师没有任何责任,而是说造成这种不正常关系的源在于法官;如果不从源头上改变这一状况,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甚至会因这种恶性循环而变得更加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与法官关系越好,办案越容易,收入就越高,名声也就越大,年轻的律师为了生存和追求这一效果,自会纷纷效法的!
可以这么说,一个地方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律师对待法官的态度,如果每个法官都依法办案,对所有当事人和所有案件都一视同仁;如果在法官拖延推诿和刁难时律师能有个地方申诉并能及时得到解决;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得到合理的限制,律师的正确意见能被法官采纳;如果法官能有比较高的职业素养,还会有律师向法官行贿吗?
在地方上经常出现法官在开庭的过程中跑出去六七次的情形,甚至刚开庭不久,审判席只剩下一人的情况。律师天天与他们打交道,既不敢怒更不敢言,那是何等的无奈!有这样一两次经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在地方,除了准备走向大城市发展的律师外,大部分律师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拉关系、搞公关,想法让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偏一点,想法官给自己多行行方便,向法官行贿便时顺理成章的事了。而且,在地方上,也没有那么多复杂的案件,司法所的人都能人都要能代理的案件,何况是律师,所以也体现不了法律知识的优越性。有的法官甚至分不清律师和司法所人员的区别。本人就是适应不了那样的执业环境而到北京的。你想,律师都不再相信法律而相信请客送礼时,还有谁知会相信法律呢!这对法治来说是何等可怕的事呀!
现阶段,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高堂华舍、出入豪华场所就是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中国律师业务开展的好坏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社会关系。一部分律师是富了,如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的部分律师,还有一部分是有关系的从事刑事案件大案要案辩护的律师。但还有许多律师并没有富起来。而且,目前我国律师业的情况是:对其入门条件的素质要求太高,但却没为其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环境和待遇。
一个人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天下第一难”司法资格考试,通过后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如此下来,前期投入就很大。然而,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是一片坦途,法律服务市场由于我国特有的服务主体多元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都在无限制的从事这一职业,这些人没有注册的成本,没有管理严格的税收,有的还拿着工资!这就造成了一种奇怪现象:对依法执业律师的严加管理和限制,而对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却几乎没有什么管理措施和限制!即违反法律的规定,又有违市场经济公平原则!
不要说在偏远地区了,就是在内陆的中等城市,律师的业务开展也主要是靠社会关系和口碑。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可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在享有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不得不与法官套近乎。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这也是律师向法官行贿的原因之一。
在这种氛围下,被会对律师能力的评价不是根据其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而是以收入和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作出了为评价标准!在这种评价体制下,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的律师,除非你做非诉讼案件,否则,不可以有不受这种氛围的影响,差别不过在于受影响的程度罢了!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日益激烈的律师们要么改行,要么适应这种环境!但是,许多人从念书到司法资格考试,到实习,到执业,十几年的功夫和时光逝去了,谁愿意随便改行呢!再说了,改行也是需要条件的,没有别的技能怎么改!
从上面所述情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整顿律师行业,如果不分析律师行贿的原因,不从整个司法制度的打环境去考虑,整顿只会流于形式。处罚一批有行贿行为的律师固然可以对其他律师起到威慑作用,但这毕竟是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律师的行为,还得从制度设计上找原因。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在律师与法官的这种不正常的关系中,法官(法院)是源,而律师只不过是流。如果只治流,不治源,这种现状永远不会得到改变。如果源头得到根治,就是不管流,用不了多久也就自然会断流的!
要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有了司法公正,律师凭自己的本事吃饭,自己合理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何必向法官行贿!有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就会去找有业务能力的律师而不是去找有关系的律师,律师中就会形成一种钻业务而不是钻后门的风气,社会正义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伸张。
如果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就会有更多的律师站出来做“护法使者”,让法治精神在社会发扬光大。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过程中,应本着大胆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从中国国情出发,甚至可以考虑在保持律师独立性的前提下,赋予我国律师较之国际通行标准更为充分的执业权利,以促进律师业的成熟和发展,充分发挥律师的功能和作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的惩戒,对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等都应当是维权的手段,都是促进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建设的措施。与此同时必须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当然,律师队伍自身的素质的提高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律师首先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律师要不断提高对自身社会角色和功能的认识,牢固树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的观念,把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统一起来,把对国家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高度统一起来。律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及时更新知识和观念,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时期的要求,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律师其次要加强自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公检法机关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要敢于和善于通过正面渠道解决,不向权力机关寻租权力,以捍卫自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通过有良知和崇尚法治精神的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就可以建立起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也必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