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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贿法官-- 一种“司法亚文化”
发布日期:2009-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行贿法官-- 一种“司法亚文化”的法律解读       题记

  人乃欲望之物,总是成为被诱惑的对象。

  ●在司法领域,律师行贿法官,已算不上什么新鲜事了。法官被腐蚀是对社会正义的釜底抽薪,司法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基础性秩序。

  ●由于民众对司法的期许很高,法官受到的约束比一般公民也更为严格。权力具有天然脆弱性,常为不正当利益诱惑的对象。正因如此,法官内心道德法则的修炼才更显重要。

  ●律师行贿所产生的危害比其他行贿更大,因为律师是法律规则的践行者,享受有比普通百姓更多的权利。

  1月2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定,核准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城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生贵的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案备受社会关注,原因之一是行、受贿双方的法官和律师身份。郭被审查期间,北京有数名律师被约谈,有些涉案律师闻风出国“避风”。郭在任院长期间,经常会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他,希望他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郭对这些人的各种要求往往不直接给予答复,而是通过向其介绍律师的方式提供帮助,并通过与这些律师分成的方式大量收受贿赂,收受律师等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00余万元。

  在我国,律师行贿法官犯罪案件并非个案。仅最近几年,就有武汉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以及吉林高院先后曝光法官收受律师贿赂的丑闻。这些法官们都有利用审判案件捞取好处的经历,其中都有律师行贿法官的身影。

  律师行贿法官是“关系秩序”的写照

  律师贴近法官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有案的贿赂,二是平日的交往。

  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阶层,律师行贿法官双方具有对偶性,追求私利上具有一致性,彼此行为承担的风险程度相当,不会互相攻讦告发。对有案的贿赂,由于有请托事由和彼此间特定的来往存在,所以日后认定受贿事实并不难,但对于有惯常情感交往的熟人关系存在,一旦事发,收钱法官往往以朋友间馈赠为由否认受贿属性,认定受贿犯罪要复杂得多。

  法官也是凡身肉体,也不是生活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中,如果没有案件请托,法官的社会交往并不被制度所禁止。“情感投资”具有累计性的特点,是趁着法官有需要,律师主动提供“无私”援助,送钱人此时并没有眼前特定请托事项。情感投资着眼于平时拉关系打基础,一旦有了案件,可以请关系人出面搞定法官。如果出事后,再去找关系送礼物,这种“做短线”效果往往不好,“做长线”则具有稳固的信任关系。事实也是如此,打着亲朋故旧之名而行行贿之实,对司法认定贿赂事实具有迷惑性。这些礼金的性质是馈赠还是贿赂有时认定起来非常复杂。

  律师行贿案件中,多为律师对不当高额讼费的刻意求之。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追求的主要目的就是打赢官司这个结果。律师与委托人的目的虽有一致性,但并非以赢得官司为唯一目的。法律是律师的“圣经”,必须遵从诉讼规则。只有在遵守法律的状态当中,获得的利益才是正当可靠的。律师必须用合法正当的手段,公平地赢取官司,他不是委托人的简单传声筒、同声代言人,完全可以拒绝委托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

  问题是,在许多情况下,把经济利益和律师打赢官司捆绑在一起,有当事人的动议,律师一拍即合乐此不疲,也有律师干脆搞风险辩护与代理。有时候,当事人更愿意多花些钱,来找与法官有关系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甚至给律师施压,必须把钱送到法官手里,否则要与律师解除协议另请他人。和法官熟,又愿意利用这种关系的律师,对犹豫不定的当事人具有诱惑力,这样的律师的业务量往往增大几层。有时,是否请律师,请谁与不请谁,当事人判断的标准不一定是律师的能力,更多是把律师当作接近法官的管道。

  于是乎,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出现了,陪饮酒、陪赌博、陪娱乐的“三陪律师”增多了。这些律师未必对法律有多精通,有的还是充当中介的黑律师,他们能够违规承诺满足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非分需求。在律师行当中,甚至还出现了没有关系、案源不足的高学历律师,给法律掮客打工的奇怪现象,这些法律掮客不懂法律没有律师资格,却八面玲珑有着广泛社会关系能够招揽到案源。如此以来,这些律师不再为搜集证据、分析法律耗费心思,而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交往搞关系方面,相当多的时间周旋于委托人和法官之间,“勾兑”案件事实,置规则于脑后,充当起行贿的桥梁。

  律师与法官建构“关系秩序”正在成为司法亚文化。在司法领域,律师行贿法官,已算不上什么新鲜事了。这种现象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地方,它和经济发达程度没有关系。小额贿赂不是腐败似乎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文化认同。法官被腐蚀是对社会正义的釜底抽薪,司法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基础性秩序。腐败是由点滴延展的,行贿法官的律师,是按照“献一只鸡换取一头牛”的利益逻辑进行的,在这场交易中,成为交易对象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官的良心。或许,社会的道义、法律、良知,法官们都明白应当如何去做,但面临能够满足欲望的利益诱惑存在时,作出的选择却是另外一回事。由于民众对司法的期许很高,法官受到的约束比一般公民也更为严格。权力具有天然脆弱性,常为不正当利益诱惑的对象。正因如此,法官内心道德法则的修炼才更显重要。

  律师行贿法官是“博弈秩序”的变异

  律师行贿法官是一种“结构性腐败”。腐败的产生需要具备一般性条件,社会资本是腐败发生的潜在来源。社会资本指的是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络,一方面,由于社会资本使归于这种网络的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社会支持,从而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存在这种相互信任发展成为一种老朋友的网络和腐败的亚体制的危险。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任何人都想占有送到眼前的钱,但是,收钱后的安全性是不能不考虑的。与以暂时性和小范围为特征的“情景性”腐败不同,圈中人所形成的腐败是腐败法官一方与行贿律师一方之间长期的精心编织的关系的“结构性”腐败,因此,律师行贿法官型的腐败属于“共犯结构”,更加具有隐蔽性,除非关系被撕裂出现缺口,否则难以调查和认定,谁也不会做引火烧身的傻事。

  行关系之道的律师认为:法官是可以反复利用的永恒资源;直接向能兑现承诺的法官行贿,能够从委托人那里换取更多的利益。有的律师在搞关系方面煞费苦心细致分工,对不同辖区与不同专业的法官进行专攻,进而形成相对稳固的关系,一个法官背后往往都有几名律师相对应,出现应求事项,以最短时间最近关系最少成本贴近疏通办案法官。正是这些如蝴蝶般飞来飞去的律师,案源多、钱包鼓,让新入行的年轻后生艳羡不已和竞相效仿。似乎律师优秀与否的评判标准就是收入的多寡。那些八面玲珑、长袖善舞、四处游说的律师,即便是满嘴违法言语、没有证据卷宗,也没有弄清楚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是非曲直,不去遵从游戏规则,不去持守职业伦理,也被认为是好律师。

  行贿法官赢得官司,有恶性循环的社会效应。在这些人的嘴里,法律是可以随意揉捏的面团,法官是言出法随趋财附势的应声虫。财雄势厚可以左右法律,可以支配法官做事。利益成为指引航向的指南针,法律规则置之脑后,人民币则成为磁场中心。

  律师行贿所产生的危害比其他行贿更大,因为律师是法律规则的践行者,享受有比普通百姓更多的权利。律师游走于法律人之间,熟悉法律运作程序,骑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介于公权与私权之间,有更多的制度漏洞可钻,有诸多的内部信息可控,进可攻退可守,律师拿着委托人的钱,事成则曰己之能力,事败则骂执法官拿钱不办事。由于执法不断规范,对当事者的一些要求,律师运作也有诸多障碍,有时律师收钱后干脆不做任何事情,而是坐观其变,结果如期所愿便独吞本应送出的钞票;不如愿时,最多退钱了事。这中间,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当事人并不知其间到底都发生了什么,对律师拿钱后不积极做事并不知晓,可是,对外怎么说,对委托人怎么解释,全凭律师一张嘴。有时,在社会中传播,律师的话语在民众中更具煽动性和影响力。原本,很多人并非出于捍卫公民权利,而是冲着发财梦去做律师的。很多律师,在利益多寡下迷失,完全弃守法律职守。

  律师行贿法官是两大阶层职业定位的异化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审判权可以对有争议的利益进行重新确认与分配,这也为法官法外徇私、规则外徇情提供了可能。司法权力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权力不是用来交易的,权力的使用必须符合公权为公益的目的。法官固然可以兑现诺言,但是这种诺言必须是符合法律精神和不违反司法良知的,并且,这种诺言绝对不能用来换取个人的私利。有些法官竟然忘记了自己的角色约束,觉得自己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律师,收入却远不及律师。有了心理不平衡这种心态后,对律师拱手相送的钞票,收之自然觉得理所当然了。但是,法官事先知悉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或者接受请托后势必不能居中保持中立,势必会帮一方拉偏手吹黑哨,这必然会带来给钱就能打赢官司的恶劣后果。金钱利益一旦蚕食司法,司法便无公正可言。庭审上,贪腐的法官有时自我辩护“徇私不枉法”之辞,完全是荒诞不经的虚妄邪说。法官是最后一道防线中掌握有终极裁量权的司法者。司法运行偏斜,抽象的法律公正就失去了依托的根本。公正一旦变成遥不可及、永寻不到的世外仙境,法律便是束之高阁的一纸具文。

  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程序法治。公正不是仅靠哪一方的努力就能实现的,律师参与的诉讼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但是,现实是检验一切的试金石。观察近年来律师形象,却毫不留情面地冲击着制度设计中的种种溢美说辞。

  除收入高外,律师的公众评价在许多民意调查中并不很高。许多被调查者认为律师“大多数为钱说话”,“功夫用在庭外,按潜规则办事”。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事件增多,一些案件出现的律师行贿法官的丑闻,说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在变异扭曲!无庸讳言,收入高是律师职业的特点,这并非坏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有相当的律师只希望“发财”,而不守正当途径之“道”,甚至不守诚信地欺骗委托人、贿买法官、伪造证据等不择手段地多挣钱,无异于惟利是图的商人,变成十足的“法律商户”,一个挣钱的工具。

  律师如果忘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忘记了不能丢弃法律规则这个底线,不去维护法制,使用违法甚至犯罪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所谓权益,丧失了法律人起码的良知和济弱扶贫的社会责任,那么,律师存在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一些地方的法院院长与律师之间长期存在贿赂关系就表明,本应成为制约关系的法官和律师,却成了一种结结实实的地下利益“同盟”。

  律师行贿法官的破解之道:回归博弈秩序

  改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博弈之道,必须致力于权利平等的制度安排和职业操守的修炼。

  律师与法官正常的沟通路径要有制度化的保证,如果沟通路径完全堵塞,各种程度不一的被社会公众视为不正当的利益,如庭外私情游说、非程序性不当干预等等,就没有丝毫救赎的机会。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律师和法官都是有可能不按规则进行博弈的,这与道德无关。没有正道可走正门可入,那么走偏门左道就不可避免。律师就只能远离正式的制度途径,直接去腐蚀和“搞定”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有时,法官也会自甘金钱腐蚀。这时,法官与律师以非规则的合流就会毫无阻力,只有尽快建立以法制为诉求的博弈诉讼规则,才能根本除去合流的危险。

  如要改变这些,要靠塑造职业法律人群体的职业伦理和培育共同的职业养成,保持职业尊严感来实现。彻底揭开审判的神秘面纱,透明地运作司法权,决不能让那些破坏博弈规则的当事法官和律师在黑箱操作从中获利,真正接受群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近年来,立法及司法机关多次修缮法律条规,不断强化权利保障,逐步改善律业环境,意在增强规则意识,养成道德操守,按照公平的游戏规则进行博弈。

  作者简介

  王新环法学博士,供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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