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计算是以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而不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基础
《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计算是以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而不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蒙正荣与广西来宾市永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18号)中明确:
1、最高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适用范围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意见,该行在回复意见中明确,银发(2003)251号通知适用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为个人的借款合同,在计算该借款合同逾期利息时,不适用通知的相关规定。
2、民间借贷在计算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利息时,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收30%罚息标准计算,不采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加收30%罚息标准计算。
3、应对措施: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形,导致逾期利息损失,在合同中不能仅仅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付”,而应明确约定为“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