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年利率24%或36%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还是借款数额为准
一、法律依据的简述
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施行的同时,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三、法律关于利率的规定
老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有了更为翔实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过了24%未超过36%的,借贷双方可以自主约定。
其中24%的年利率并不少随着市场的利率波动而浮动的,这个是固定利率,并不会受市场以及政策影响而改变,24%年化利率是根据十多年的研究探索得到的范围值。
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该司法解释明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举例解说
“如果按照原来的‘四倍’规定,根据现在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85%来计,一年期借贷的利率只能为19.4%,折算下来月利率是1.61%,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分六’利息。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对利息则进一步放开了。”
比如:A借给B人民币100万元,年利率为24%,即一年利息24万元,折算下来一个月是2万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分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A借给B的100万元年利率超过36%,例如年利率为48%,则一年后超出的12万元利息是无效的,即使A要求B支付这12万元,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如果B支付了这12万元,也可以要求A返还。
如果双方在借贷时约定年利率为30%,发生纠纷后,对于24%的部分,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剩下的6%,双方可自行约定,B可以选择支付,也可以选择不支付。如果B已经支付过那6%利息,再要求A返还时,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第一,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它是一个固定利率。
五、关于为何考虑24%的利率
原来讲的年利率的四倍的概念是渊源流长,其实在古代的时候月利率两分,也就是24%的含义。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就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以后就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就选了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四六二十四,就是这样来的。因此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定为24%。生活中通常说的2分利指的是月息,也就是月利率为2% 假设借2万元,期限为一年,私人间的借贷,用单利计算利息,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一年利息=20000×2%×12= 4800元。而上述年利率24%,就相当于月利率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