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要共同承担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法律表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发生的目的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
可见,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并非时间因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有无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共同债务规定的细化和解释,当然应坚持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目的要素。
因此,如果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