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张某(男)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家底殷实,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女),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准备登记结婚,张某发现李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于是二人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约定了婚后财产债务均由个人承担,李某在好友王某的陪同下办理了公证。婚后,李某依旧大手大脚,很快经济上出现了问题,于是她向好友王某借了三万块钱,可是却没有按期还款。于是王某找到张某,要张某替李某还款,张某认为这些钱是李某借的,与自己无关,那么张某有义务替李某还钱吗?
解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明知张某和李某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约定婚后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她就只能向李某主张债权,而不能要求张某还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