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债 债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26日,被告李某借口承包鱼塘缺少资金,向原告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壹分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手机停机,人也下落不明。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妻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查封被告的财产。奉贤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其妻王某已于2011年4月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原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在市区一房产转移给王某名下。由于该10万元借款用于被告李某及其妻王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及其前妻王某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内所欠的债务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作出处理的,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词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审理法官:奉贤区法院 谭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