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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发布日期:2016-05-25    作者:110网律师
  5月24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山东法院宣判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某培训学校工作人员, 2016年2月,王某带领学生参加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参加青岛某高校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前,王某使用手机QQ组建“青岛某高校总队”聊天讨论组,邀请考生孙某、徐某、小王等人加入,并告知孙某等人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讨论组发送考题,由其提供答案。

  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孙某使用手机将试卷的第一页拍照,徐某、小王将部分考题的关键词发送至该讨论组,被告人王某遂将题目答案在讨论组公布。孙某等人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校组织的文学艺术综合科目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在考试前组织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QQ聊天群,并在考试中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受到惩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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