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
作者:厉爱平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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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帮助老板销售电动自行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A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某一出租房屋内,在明知B某要求其销售被盗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多次将他人盗取的电动自行车以每辆人民币800、900、1400、2000元不等的价格,帮助B某销售给他人。期间,被告人A向被告人介绍C某。后抓获,在出租房屋内共查获19辆电动自行车。被告人A某、B某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29日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A某、B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要点】
1,被告人A某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A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盗赃物已大部分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厉爱平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A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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