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四)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五)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六)(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