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一审判决书的写作
发布日期:2016-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罪,刑罚轻重的司法文书。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外,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作出后不会立即生效。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判决结果是否有罪,可以分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和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根据是否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可以分为第一审处刑判决书和第一审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
根据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书和第一审简易程序判决书。
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和第一审自诉案件判决书。
按是否在刑诉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在格式、制作要求与制作规律方面基本相似。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字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案由四部分。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组成,分两行排列。发文机关名称要写全称,基层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即“××省××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还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其中,刑事案件性质代字为“刑”;审判程序代字为“初”,因此本文书的文种类型字为“刑初”字。如“××刑初字(20××)第××号”。
3.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和各主要诉讼参与人。
(1)公诉机关(自诉案件不写该项)写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自诉人基本情况(公诉案件不写该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等;有多个自诉人的,依次列写。自诉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
(3)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基本情况。被告人是自然人的,与自诉人基本情况包括的项目基本相同,还应介绍其曾用名、别名、化名等与犯罪有关的名字;另外还应介绍本案对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前科情况。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依法反诉的,在当事人称谓之后用“反诉自诉人”加以标明。一案若有多个被告人的,按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顺序列明基本情况。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还应写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单位犯罪,并且实行双罚的,称谓为“被告单位”,后写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其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辩护人基本情况。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地址等。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除了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和住址外,还应写明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是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职务和住址等。如果该案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其辩护人应写在该被告人的下一行。
4.案由。
(1)案件的来源。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以及何时受理。
(2)开庭审判的情况。写明适用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
(3)到庭的人员。写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是否出庭,有无缺席或中途退席等情况。
(二)正文
1.事实及证据。
首先,写明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陈述。先写检察院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然后是被告人的供述、证据、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其次,写明法庭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开头第一句写“经审理查明:……”,然后写明经法庭查明的事实。其次写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写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2.理由。理由部分需要阐述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被告人应处何种处罚。理由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如何正确运用法律分析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写这一部分的重点。
这部分由“本院认为:……”开头,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2)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明确结论。
3.判决结果。
不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表述方式不同。
(1)有罪判决书。
(a)定罪判刑: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定罪免刑: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c)单位犯罪定罪判刑:
“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大写)……(写明缴纳期限)”。对主要负责人科处刑罚的,其写法与(a)项写法相同。
(d)单位犯罪定罪免刑:
“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2)无罪判决书。
“被告人×××无罪。”
(3)书写注意: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及主刑对羁押时间折抵办法和起止日期。追缴、退赔和没收财物,一般应在判决结果中写明名称和数额。数罪并罚的,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共同犯罪的,应以罪责大小和判处刑罚的重轻为序,分别定罪判处,并与首部被告人排列顺序相照应。
(三)尾部
1.说明上诉权。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署名,列于正文的右下方。参加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署名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助理审判员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3.注明发文日期,盖压法院印章。
4.说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5.书记员署名。
【典型真题】
【例题·单选题】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04-2-28)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诉。《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例题·多选题】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2004-2-67)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诉。《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例题·单选题】马某涉嫌盗窃罪,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马某的母亲也到该院递交自诉状,对马某长期虐待自己的行为提起自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2-34四川)
A. 应当先审理盗窃案件
B.应当先审理虐待案件
C.应当一并审理这两个案件
D.可以一并审理这两个案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并审理。《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