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原因及其防治的探索自有犯罪以来就从未停止过,以犯罪和罪犯及犯罪防治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也经历了一个从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和现代阶段的发展过程。在实证阶段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派对犯罪人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将犯罪学从对刑罚和刑法研究的古典时代转向犯罪和犯罪人研究的实证时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的基础。然而,由于犯罪人类学派研究的重点是犯罪人个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注重个案的研究,其科学性受到挑战,其所得出的结论也不能完全解释犯罪的成因,犯罪防治对策也收效甚微。因此,以菲利为代表的社会学派应运而生,成为实证阶段的继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派以后最重要的犯罪学理论。菲利运用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从个人、社会、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而其在意大利锡拿大学任教期间于1882年出版的专著《犯罪社会学》就集中体现了他的犯罪社会学的思想,使犯罪纳入了社会学的视野。
菲利是生活在19世纪下半叶的意大利,深受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同时,由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在当时也传入意大利,菲利就是将达尔文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并以此来解释犯罪这一社会现象。菲利以实证哲学为方法论基础,主张他所代表的犯罪社会学派要研究“现时社会中影响犯罪产生与变化的各种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进行实际的改良。”提出“今后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科学,都必须在人类和社会生活之中去探索社会预防犯罪的科学基本因素。”认为运用社会学的方法通过研究人类中异常的或反社会的行为,即研究犯罪和罪犯来建立犯罪社会学,其任务就是证明关于社会对罪犯进行自卫的理论基础都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个人和社会两方面观察的结果,而犯罪社会学的术语就是:犯罪、罪犯和最适于社会自卫的手段。
菲利深受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的影响,认为自己的犯罪社会学起源于犯罪人类学。他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开篇就是对犯罪人类学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认为这些资料“是犯罪社会学家的一个出发点,犯罪社会学家只能从这些资料中得出其法律的和社会学的结论”,是犯罪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菲利对罪犯进行了分类,提出可以将全部罪犯分为五类,即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而犯罪人类学资料则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菲利还对五类罪犯的生理、心理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犯罪人特别是天生犯罪人的心理是“由于那些带有小孩子和野蛮人特征的不平衡冲动的作用,罪犯在抵御犯罪倾向和诱惑方面有缺陷。”菲利反对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的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观点,指出犯罪行为绝不是人的意志命令的产物,而完全是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下。“每一个人,即使是纯洁和诚实的人,有时也会产某种不诚实行为或犯罪行为的闪念。不过对于诚实的人来说,正是由于其体格和道德状况正常,这种犯罪念头(同时唤起了犯罪严重后果的)的才擦着正常意识的表面,仅仅打了一个闪电而没有产生雷声。对于那些身体或者道德观念不正常的人来说,这种念头存在下来,并抵制住了不太强的道德感对此念头的反感,最终战胜了。”
在对犯罪人类学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后,菲利又借助犯罪统计学资料来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各种社会原因,得出犯罪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结论,从犯罪的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性因素三个方面对犯罪原因进行了论述,提出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因素。他认为犯罪的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个人状况;犯罪的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土壤、昼夜、四季、气温等;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教育、工业、经济政治、司法、刑事民事制度等,对每一种因素都进行了分析研究。他认为犯罪不只是一种纯社会现象,因为如果犯罪仅仅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的话,那么就不能解释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下,为什么有那样多的人不犯罪。因此,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异常在犯罪形成过程中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但这种作用必须与社会环境相互运动时才起作用。他指出“每一种犯罪都是行为人的身体状况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社会对犯罪现象所能采取的最有效、最有力的防卫措施是双重性的。”只是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较大而已。在此基础上,菲利推导出他的“犯罪饱和理论”,认为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化将引起犯罪现象的变化,但不可能使犯罪消失,每一个国家始终都要存在一定数量的犯罪,犯罪的规模与种类取决于某一特定空间里起决定性影响的社会条件。而他根据“犯罪饱和法则”得出两个犯罪社会学的结论,一是主张犯罪具有机械的规律性是错误的,保持不变的是一定的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二是认为救治犯罪疾患最好措施的刑罚的实际效果比人们期望于它的要小。
虽然犯罪饱和理论认为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犯罪也不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但菲利提出的预防犯罪手段与以往的犯罪学派不同,以往的犯罪学派主张刑罚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方法,而菲利则认为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不是因为他是否惧怕刑罚,而是因为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预防犯罪应当着眼于消除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即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在这三种因素中人类学的、地理的因素不易改变甚至于不能改变,只有通过改变较为容易改变的社会因素来改变三者的综合因素,从而达到控制、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要预防犯罪就要采用和实施两种措施,一是改善社会环境;二是永久或临时性地消除罪犯。
在文明社会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虽然通过对促使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加以改良,可以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但不可能消除全部犯罪,这一部分犯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而导致犯罪的存在。因此,就存在一个对这些犯罪人的矫正问题,对等他们应当象对待病人一样针对不同的原因和个性特征,施以不同的矫治方法,应当因人而异,主张废除惩罚,提倡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手段替代惩罚的手段。犯罪和罪犯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加重刑罚来解决。他还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建立犯罪精神病院的问题。菲利从社会防卫理论出发,对资本主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批判,特别是对陪审团制度、现行的监狱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对罪疑从无、国家赔偿等问题也都做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指出犯罪社会学的宗旨是寻求个人和社会权利的均衡,既不满足于支持社会反对个人,也支持个人反对社会。在此基础上,菲利论述了他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改革措施,提出了一些有趣的观点,如他认为“精通民法的法学家最不适合于做刑事法官,因为他们通常只是根据他们对人类抽象行为的研究来看待司法方面的问题,这是由于民法大都忽视个人的身体和道德状况。”“如果法学家从刑事审判工作那么就会完全无视被告的个人情况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而只注意其行为和所为的刑罚公正准则。”
任何犯罪学理论都不可能是万能的,象菲利这样一个生活于1856年的意大利人在对犯罪进行社会学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不可能解决一切社会的犯罪问题,但菲利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部分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资产阶级改良者,他认为社会主义是人类的最后归缩,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将大减少,而且他的社会防卫理论在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中得到体现,这在当时已是十分先进的了。他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是实证犯罪学派通向现代犯罪学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与贝卡里亚、龙勃罗梭、加罗法洛齐名的犯罪学家,在犯罪学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政治思想是先进的,他的学术观点也是比较科学的,他的某些理论也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研究和借鉴的。 (《犯罪社会学》,[意] 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陈中天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2.80元)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宇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