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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这两种关系。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指的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单一制国家,我国即如此,在我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均为地方。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一是权力来源不同;二是主权归属不同,三是内部关系不同。比如从权力来源角度来看,联邦的权力来自于每个州让与一部分权力,权力是“从下往上走”。单一制的国家权力是“从上往下走”,中国各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说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原因在于:一、中国有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即历史原因;二、中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和一部分散居的局面,是民族原因;三、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和西方或其他国家尤其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不一样;四是经济原因和国防原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括为四个要素:一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二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三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四是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注意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因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最低限在县这一级。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类型有如下几种:一是在单一少数民族设立民族自治地方;二是由一个大的少数民族带一个小的少数民族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三是多个少数民族共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明确人大、政府是自治机关,而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因为司法机关是统一的,不存在自治。关于如何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问题,主要是“干部的民族化”问题,请注意宪法中“应当有”和“由”的措辞差别。

    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权力具有双重属性,和普通地方不一样(普通地方只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权力),它具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同级地方国家机关有什么权力它即享有什么权力;它还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了立法方面的、财经方面的、教科文卫方面的、人口政策方面的、武装方面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的权力。重点讲一下“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有权组织公安部队,这里的公安部队实际上是准军事力量或武装力量,而不能理解为一般的行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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