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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有关问题和完善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198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居民委员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错位,表现为对居委会性质缺乏正确认识。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当家作主直接管理社会生活的一种组织形式。然而,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对其性质及作用缺乏正确认识的现象,如一些党政领导认为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把不少本来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业务部门的工作如市政管理、收缴房租、水电费等,都压到居委会头上,致使居委会不能集中精力抓好自己的职能工作,出现了“行政化”倾向; 第二,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与所属职业单位的联系日益紧密,地域性的居民委员会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吸引力日益降低,这对于通过居民委员会来行使民主自治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紧张,居委会的干部工资偏低、活动经费不足,制约了居委会管理职能的发挥;第四,居委会干部人数少,年龄大,文化低,难以适应居委会的工作要求。

    2.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从上述社会现实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确实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而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有学者认为,要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先要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而言,包括几下三个方面:(1)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构的完善,可以从其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社区组织体系、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任务)权利与义务、产生及任期、组织机构及对其的罢免、工作原则、社区委员会工作的经济基础等方面进行完善;(2)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的完善,包括对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完善,如民主选举制度、议事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等;(3)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用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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