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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亟待保护
发布日期:2016-05-05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等三人入职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公司,工作时间最短的3年、最长的5年多,但公司却始终未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无奈,去年8月李某等三人被迫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又提起诉讼。近日,李某等三人终于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该装饰公司分别支付李某等三人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李某、王某、姜某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三人分别于2009年10月12日、2010年3月15日、2012年4月10日入职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公司。入职后,该公司始终未给三人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据李某等三人介绍,工作期间他们从未休过带薪年假,法定假日也经常加班,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每人累计加班均达到400多个小时,公司就此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或任何补偿。无奈之下,2015年8月10日,李某等三人被迫离职,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等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赔偿金等7.8万元至4.9万元不等。2015年11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李某等三人未休部分年假,裁决该公司分别向三人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补偿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同时,由于李某等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加班的主张,对于支付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仲裁委未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因需要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仲裁裁决未作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该公司称,已按法律和公司规定付清全部工资,李某等三人于2015年7月30日请假至8月10日,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不辞而别,属于旷工,故不同意支付7月份工资。同时,该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在于劳动者个人,故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对于年假问题,该公司称公司每年在春节期间放假15天左右,这其中已经包含了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因此不认可李某等三人未休年假,不同意给付未休年假工资。故请求法院判令不再支付李某等三人任何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助。

  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公司未给李某等三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休年假、未支付2015年7月1日至8月10日工资的事实。

  法院认为,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公司拒付工资的理由于法无据;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春节放假的问题,因公司仅能提交单方打印的放假通知,李某等三人不予认可,无法确认通知是否下发并实际执行,故应支付2013、2014两年未休年假的工资。针对王某系外埠农业户口,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还同时判决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公司支付王某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公司与李某等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该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及补偿48344.83元、王某工资及补偿等47935.18元、姜某工资及补偿3150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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