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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康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与保障
发布日期:2015-06-23    作者:110网律师
    南康区外来务工人员无疑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给当地的社区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新的问题。笔者以司法保护的视角,致力于寻求对南康区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南康区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状况
   外来务工人员是相对于定居本地(以县或县级市为区域)的常住人口而言的,指离开常住地在本地从事各种雇佣、劳务活动,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外来人口。南康区外来务工人员有以下特点:
   (一)数量多,增长速度快。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末,登记在册已满16周岁的达12.48万人,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本地户籍人口。
   (二)年纪轻、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从年龄结构分析,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特点,其中16至18周岁占22%,19至29周岁占44%,30至49周岁占29%,50周岁以上占5%。
   其文化结构为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22%、初中占61%、高中及中专占15%、大专及大专以上占2%。
   (三)务工以体力劳动为主,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该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家具、物流、服装、建材、宾馆等行业
   二、外来务工人员司法保护现状及成因
   (一)现  
   1在刑事诉讼中,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缺乏法律援助,被告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刑事案件很少有辩护人。
   2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就业上的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对外来务工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侵害还是非常严重。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由于他们大多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2)作为“超时劳动力”的现象在部分私营企业还比较突出。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而休息时间很少,一般一个月仅有2至3天。
   (3)劳动报酬在少数企业难以得到按时足额发放。有些企业虽然名义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但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而且拖欠现象比较严重。
   (4)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社会保障范围还不够全面。许多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在具有职业危害性的环境中工作,个别企业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安全保护措施,在上岗前也没有必要的安全培训,很容易发生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
   (5)法律救济途径还未完全畅通。政府部门在清欠民工工资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而仲裁机关和法院则起次要作用
   (二)原  
   1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劳动保障机制。现行立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但却未有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和对拖欠、克扣工资、肆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的处罚缺乏强制手段。用工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寥寥无几。
   2本地人群中还存在歧视外来人员的观念,权利救济机制不合理。在司法中缺乏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如在民事赔偿中,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人员适用不同的标准;而在刑事司法中,受到长期以来对犯罪严厉打击观念的影响,加上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强、难于管理的特点,对其权益保障上往往弱于本地刑事被告人。
   三、加强司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
   1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
   修订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彻底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身份问题;改革现行的城乡户籍分别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如推行了新市民居住证制度,保障新市民的待遇落实,包括子女入学、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劳模评选等等。同时规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的外地务工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
   2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如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等,形成完整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并适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
   3推进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
   要建立包括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在内的工资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即对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出现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可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垫付给员工;而工资预留保障金制度针对建筑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专设,由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工程造价、用工规模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
   (二)完善司法保护机制
   1依法平等保护——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刑事诉讼处境的司法途径。
   (1)刑罚适用做到量刑均衡。人民法院在审理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做到公正审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判决应当保持定性的统一、量刑的平衡。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对外来务工人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而对那些轻微的财产犯罪、偶发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刑事案件,应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并将被判处缓刑、拘役等刑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社区矫正体系。从司法实践来看,有条件的适用非监禁刑,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悔过自新。
   (3)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经济条件较差,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保护自身诉讼权益存在困难。因此,建议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公诉案件,只要被告人对起诉指控有异议而又无力聘请辩护人时,就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2适当优先保护——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诉讼措施。
   (1)建立有利于维护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审判机制本地法院或仲裁机关应设立专门审理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议庭,并正在起草如何依法快速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此类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时限,以降低维权成本。特别对于追索工资、工伤案件,除进行即时调解外,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并在闭庭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判。还规定先行判决和优先执行制度,如在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涉及工资权益的,合议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工程款中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部分先行判决;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对拖欠工资案件优先执行,到位款项优先受偿。
   (2)推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诉讼权益的便民措施。主要包括:凡是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案件,可在立案部门开设的“绿色通道”专门受理。接待人员要做好口头起诉的笔录,以方便诉讼。对于欠薪和工伤案件,除了依法从快审理外,还要采取必要的诉讼措施保障权益的尽快实现,如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规定此类案件无须担保,以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3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充分运用和谐司法的理念,注重调解,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尝试委托调解与邀请协助调解等方法。而对于少数矛盾易激化、当事人地域性强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外来务工人员原籍所在地的基层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同时,基层人民法庭对所在辖区“劳动关系维权服务中心”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同时还要做好纠纷处理的跟踪,有些纠纷“维权服务中心”调解不成,而经过仲裁程序仍未解决,就应当及时做好进入审理程序的衔接工作,不至于仓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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