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合刑初字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2014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14年12月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居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
被告人伍某,2014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14年12月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居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 葛荣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年12月2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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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伍某、葛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单独伙同被告人伍某多次从广州以邮寄方式贩卖毒品给合肥的被告人葛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至11月份,冯某、伍某先后向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9月份15克、10月上旬50克、10月下旬200克、11月上旬200克,均通过转账方式收取毒资,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运输至合肥。
2014年11月中旬,冯某、伍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向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00克。。。。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查扣、称重毒品的相关证书,关于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冯某、葛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31.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89克,被告人葛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4.37克,被告人伍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65克。。。。。。
经法院审理。。。。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冯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
3、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