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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甲基苯丙胺104克,经辩护人努力被告人最终被判刑15年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1-01-18    作者:110网律师
l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张浩律师  电话:13190066060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被告人李某先后十余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4克,获赃款2万多元被其挥霍,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阅卷后,为被告人确定了有罪应从轻判处的辩护思路并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根据以往的经验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多克的一般最轻判处无期徒刑,本案辩护人确定了正确的辩护思路,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目的,可谓是一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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