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辩护后减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在宁波余姚持刀捅刺被害人雷**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逃跑。8天后,被告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衢州常山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被告人,通过查阅案卷以及到被告人原户籍地和案发地走访,我们掌握了有关案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我们在庭审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至于死亡后果的发生,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要求实施防卫者进行准确判断后再实施恰当的防卫是苛刻的。一审法院部分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给予减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王**服判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