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罪犯胡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间,胡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2009年3月,执行机关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就胡某是否可以适用假释进行了审理。
[分歧]:
对胡某是否适用假释,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胡某所犯强奸罪、抢劫罪均属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胡某不符合假释的条件,因而不得假释。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所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虽均属暴力性犯罪,但并非其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给予胡某假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可以假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罪犯胡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
2、罪犯胡某所判刑罚为十二年有期徒刑,且服刑满八年,已经执行原判刑期十二年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对象条件和刑期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是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从此解释来看,不得假释只适用于犯罪分子所犯暴力性罪行中至少有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每个暴力性犯罪都在十年以下,数罪并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也就是说,对数个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宣告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每个罪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完全可以适用假释的。 因此,对胡某适用假释并不违反假释的限制条件。
综合上述三点,笔者认为,胡某符合假释条件,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