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在上饶县罗桥街道办文家村某户人家,趁无人之机,入室盗走一对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一只玉镯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0余元。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郭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9月9日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案发时管制刑期未满。
【评析】
我国刑法对一人犯不同种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不同种刑罚时如何并罚,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在管制期内又犯新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并罚时如何数罪并罚,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重罪吸收轻罪,以盗窃罪在3年以下的刑罚中酌情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逐一执行刑种。即先执行完有期徒刑,再执行管制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以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加上原判刑期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作者:上饶县人民法院 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