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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日期:2008-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7年12月29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李之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担任二审辩护律师
  二审判决时间:2007年3月
  办理结果: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一审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6)肇刑初字第50号
  二审案号:(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号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之明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律师为被告人李之明辩护,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本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程红兰是被过往的其他轻型车辆辗压而死,并非被上诉人所驾重型大货车辗压而死。
  重型大货车极为沉重,人若被重型大货车辗压,必定血肉模糊,重型大货车的车轮上必定有血迹和其他痕迹。但交警专业技术人员在事发之后的极短时间内(事发时间是2005年11月24日14时许,勘查工作开始于当日14时20分)赶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留下两摊血,但是,"大货车车头各部位未发现有与人体相碰撞的痕迹,大货车左前轮和左后轮亦未发现与人体辗压的痕迹,也没有人体血迹。"
  二、上诉人的驾车行为不是造成程红兰被其他车辆辗压的原因。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程红兰紧贴货车追赶。一审据以认定"程红兰紧贴货车追赶"的证据只有证人程红梅和程智权的证言,但这两个证人的证言证明力极低(容后详述)。
  程红兰不是在紧贴大货车的位置被其他车辆辗压,否则上诉人必定会指出,因为两辆车贴身而过的惊险一幕必定会让司机印象深刻,并且指出这一点对自己极为有利。
  即使程红兰是在距离大货车较近的位置被其他车辆辗压,上诉人的驾车行为亦不是造成程红兰被其他车辆辗压的原因。因为货车刚刚启动,转弯之后驶出十多米就已停下,车速极慢,即使左右摇摆,亦不可能剧烈,大货车不可能出现突然转向的情况而将程红兰挤入其他车的车轮之下。
  如果程红兰是在距离大货车较远的位置被其他车辆辗压,则与上诉人的驾车行为无关。
  三、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死者程红兰事发之前夫妻感情甚好,没有犯罪动机,更谈不上犯罪故意。
  事发当年,上诉人与程红兰两夫妻还盘算着买小货车一起做不锈钢厨具的生意。2005年11月10左右(事发之前十多天)上诉人与程红兰还一起吃饭,有说有笑。程红兰受伤住院之后,李之明在白土医院伤心痛哭。在程红兰出殡的那一天,上诉人任由程红兰的亲属殴打。有证人李大明、李为光、吴军贵、陈中光、胡文武的证言为证。另见程红兰的哥哥程权明、弟弟程权亮所写的信访材料第1页第21行。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好,更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加害程红兰的动机和故意。
  据以认定仅有证人程红梅、程德有、胡文武的证言,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极低(容后详述)。
  感情不好闹离婚与故意加害对方没有必然联系。
  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1、证人程红梅的证言证明力极低。
  程红梅误认为是上诉人造成其姐姐之伤害,出于仇恨心理,极有可能故意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言。
  程红梅2005年11月25日接受讯问时说"看见姐姐身体流了很多血",但2006年4月17日的接受讯问时又说"不见有血"(分别见2005年11月25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9行和2006年4月17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14行)
  程红梅一面说"程红兰怎样倒地受伤我不清楚"、"视线受阻",一面又说"见到我姐姐的脚被大货车前轮扯入车底"(分别见2005年11月25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13行、第3页第5行和第3页第6行)。
  2、证人程德有意图推卸责任,有诬告陷害的动机和重大嫌疑,其证言的证明力极低。
  事发第二天证人程德有说上诉人没详细对他说过当时的情况,但事发5个月之后接受询问时又相当详细地转述了上诉人对他说的当时的情况,转述说程红兰抓住倒后镜掉下来(分别见2005年11月25日的《询问笔录》第39页第13、14行和2006年4月17日的《询问笔录》第41页第13、14行)。事实上,交警部门将倒后镜拆下来送检,并未检出程红兰的指纹。
  程德有误认为车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来的法律有车主承担垫付责任之规定,非常多的民众至今仍然认为车主有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为推卸责任,事发之后的第3天(2005年11月26日)发过内容如下的一条短信对上诉人进行恐吓:"我明确答复你,无论你听唔听电话,我台车呢损失费点计和件事如要我出一分钱的话,你知后果。明日下午五点钟之前答复,不然没话我唔条生路俾你走。现我台车卖都唔值钱,想办法怎样补偿返。不然星期一下午你就有该应结果。你甘样都害得我惨。如既日上刑事案,我一点责任都没。"
  3、证人周建国证言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冲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周建国的陈述,死者程红兰是在车头之前拦车时被车撞倒(见2005年11月25日的《询问笔录》第2-4页、2006年3月2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最后两行和第3页头两行),但一审判决认定死者程红兰是在车的一侧被前轮卷倒,被后轮辗压。
  4、证人程智权与死者程红兰是同村人,其证言的证明力有限。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驾车行为并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恳请贵院明察秋毫,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林强律师
  手机:13902247943
  20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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