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死刑犯在将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时,如实供出了一起重大抢劫焚尸案的主要案犯,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案犯抓获归案。近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暂停对其执行死刑,以其有重大立功为由,对这一案件依法重审,将其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被告人玉全是来宾市兴宾区桥巩乡人,在2003年间,玉全伙同他人在来宾、柳州一带实施抢劫,连续作案,且在作案过程中将一人捅伤致死。2003年4月29日警方将其抓获归案。同年11月7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玉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4年8月27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依法对罪犯玉全进行验明正身、将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时,玉全称其要立功,并向审判人员提供了两起他人犯罪的线索,其中一起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督办的抢劫杀人焚尸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请示汇报后,决定对玉全暂停执行死刑。对玉全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并在玉全的协助下,将另一抢劫杀人犯抓获归案。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玉全执行死刑,并以被告人“可能漏罪”和“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发回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依法认定玉全有重大立功表现,重新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玉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完)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