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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罪犯能判处无期徒刑吗
发布日期:2009-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一起普通的抢劫犯罪引出了一个一直被忽视的问题,觉得很有研究的意义,特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探讨。

    上诉人苏某某,男18岁,郭某某21岁,两年前二人一起抢劫出租汽车一辆,将被害人杀死并抛尸,因苏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一审判处郭某某死刑,苏某某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因被告人苏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但对于本案量刑是否适当,笔者有不同看法。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样,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量刑问题刑法分别用了两条规定,这两条法律如何理解运用,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如上面所说的那样,按法律规定应判处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既符合了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符合了第十七条的规定。另一种的看法是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应分别考虑,即首先不能适用死刑,然后在最高刑为无期的基础上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时候,如何准确量刑的问题,首先要确定量刑的最高刑是什么,如抢劫、故意杀人等。如果是成年人,应当最高刑就是死刑,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当罪犯是未成年人时,最高刑是什么?肯定不是死刑,这点大家一定没有异议。所以说,未成年人的最高起刑点应该可以理解为就是无期徒刑。这是符合《刑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本意的。同时,还要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既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实际判处的刑罚都应该是有期徒刑。

    其次,要充分理解《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这两条之间的相互关系。持判处无期徒刑的观点认为:依照《刑法》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后,并不违反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属于准确量刑。我不同意这种判处无期徒刑既符合十七条又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说法,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是错误的。由于该种情况在刑法学中很少有类似的量刑原则,所以举个也许不很恰当的例子,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最高刑一般是无期徒刑,致被害人死亡的或杀害被害人的处死刑,就说明了如果被告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或杀害被害人的,就不能适用死刑,而如果再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这点是大家一致共识的。而关于未满18岁的被告人量刑的问题应是同理。

    最后,《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这两条共同在总则中出现,应是并列的两条,应当是被分别适用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应该是比照成年人犯罪的法条适用,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都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方面的制约,不应该出现因十七条的规定导致第四十九条关于未成年的规定成为摆设。这也侧面说明了二者关系的平等性。综上,我认为对未满18周岁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是不合适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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