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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经纪人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仅是居间服务,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不能代理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是其与保险代理人的明显不同。

    其二,保险经纪人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其三,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虽然是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人,但对保险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并不承担责任,这也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重要不同。

    其四,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

    其五,保险经纪行为是营利性行为,保险经纪人有权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或者起草保险基本条款,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等,从理论上讲应由投保人向其支付佣金。但过去国际保险业的惯例,是由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后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后来对于一些高风险的业务,其佣金已逐渐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摊付或全部由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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