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再保险的强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
3.承保责任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资金营运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5.经营禁止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