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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从保险代理的性质来看,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亦是民事代理的一种,所以,关于保险代理的法律适用,当然适用民法有关代理的规定。但保险代理又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体现在:

    其一,表见代理的适用。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如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如果是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则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

    其二,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便保险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该种事项与信息。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了解保险标的或保险危险等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就是保险人的过错。

    其三,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权力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四,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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