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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滴速与医嘱不吻合,医院被判30%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4-23    作者:110网律师
输液滴速与医嘱不吻合,医院被判30%赔偿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黄某某系一位78岁的老人,自身有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只是老人及家属以此并不知情,2014年1月5日20时50分,患者黄某某出现呕吐、腹泻症状到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就诊,经输液治疗回家后病情加重,再次返回医院后被送入重症病房抢救治疗,后结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尸检死亡原因为:患者系在严重高压病及其多种严重并发症的基础上,因机体泌尿系统重度感染诱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以输液滴速与医嘱不吻合加之病历书写不规范为由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患者黄某某系一位78岁的老人,2014年1月5日20时50分,患者黄某某出现呕吐、腹泻症状到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并轻度脱水;2、上腹部肿块性质待查;3、轻度贫血。医院根据上述症状给予患者输液治疗。2014年1月6日5时许,患者黄某某的家属主诉呕吐、腹泻2天,发热、呼吸困难、意识障碍2小时等症状,再次到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就诊,医院以感染性休克收住ICU,入院诊断为:1、脓毒血症休克并ARDS/MODA;2、急性胃肠炎;3、急性食物中毒?;4、急性肾功能不全并电解质、酸碱失衡;5、腹部肿块性质原因待查(肿瘤?)。患者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7日0时0分临床宣告死亡。患者死亡诊断为:1、脓毒血症休克并ARDS/MODA;2、急性肾功能不全并电解质、酸碱失衡;3、中毒性心肌炎;4、中毒性肠麻痹;5、急性胃肠炎;6、急性食物中毒?;7、腹部肿块性质原因待查(肿瘤?);8、低蛋白性营养不良;9、肺部感染;10、心室扩大原因待查:冠心病?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对医院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诊疗行为也提出了质疑。遂于2014年2月15日经家属委托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死因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系在严重高压病及其多种严重并发症的基础上,因机体泌尿系统重度感染诱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
【律师介入】
患者家属在收到尸检报告后,到处寻找律师希望在专业的帮助下能成功维权,而家属寻找律师的过程颇为曲折,在找到本团队律师之前已经找过数十名律师,但是由于之前律师他们并非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甚至大部分仅是听过医疗纠纷案件,对于案子该如何下手根本就是一窍不通,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本律师团队的身上。在接待患者家属时,家属也跟普通老百姓一样,提出老人平常并没有什么疾病,为什么一个急性肠胃炎并轻度脱水的轻微疾病会导致老人的死亡,为此一定得给老人讨个说法。作为律师我们很理解家属的心情,但作为专业处理医疗纠纷律师要理性看待这一切,我们一切均是为当事人服务,必须从实际出发,但是当看到尸检报告时,从报告中仅能反映出两个问题:首先是患者自身有多种漫性疾病且泌尿系统感染严重,患者系自身疾病严重而导致的死亡;其次医院确实存在首诊将患者病情误诊为急性肠胃炎的情形。但仅依靠尸检报告所反映的相关情况不足以保证本案最终取得胜诉,律师便建议先复印封存病历,拿到完整的病历资料综合分析后,再进一步确定维权方案。
家属听取了我们的建议先委托我们对老人的就诊病历进行复印封存,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将病历进行复印封存。此后在病历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确实发现了一个另人惊写的关键点,也就是在患者第一次就诊的输液速度明显超过正常值的2-3倍,当发现这一问题后我们律师找到几名权威的鉴定专家就问题进行论证,基本都一致认为,输液速度过快,确实会导致患者相关脏器负荷过重,与其他疾病一同作用导致患者病情的加重的可能性。
随后家属委托我们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患方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云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在本案鉴定过程中,作为患方代理律师在经过对全案的病历资料及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后,向鉴定中心主要作了如下陈述:(一)、医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未尽职责漏诊患者泌尿系统重度感染的病情,未及时进行治疗。(二)、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误诊误治延误患者病情且急诊输液过程中输液速度过快,造成患者肺水肿引起致酸中毒,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三)、未对患者进行留院观察,让不具备离院条件的患者离院,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时无法及时进行抢救。(四)、医方在患者病历书写方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敬请鉴定专家引起重视。此后鉴定人在综合医患双方的陈述申辩,并结合案情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在为黄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输注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滴速与医嘱滴速不吻合。2、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ICU的诊断及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不足。3、结合尸体解剖检验,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存在的输注转化糖电解质注射输液滴速与医嘱滴速不吻合及病历书写不规范与黄某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裁决】
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黄某某在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就诊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患者黄某某系在严重高血压病及多种严重并发症的基础上,因机体泌尿系统重度感染诱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并经司法鉴定昆明市第A人民医院提供的诊疗行为虽存在输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的输液滴速与医嘱不吻合以及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不足,但是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黄某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医方为患者黄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医院的过错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医患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并已即时履行。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例较为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就从本案的尸检鉴定所反映出的老人的死亡原因来看,在治疗方面医院本身没有多大问题,仅是输液速度及病历书写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找出治疗有具体操作及病历书写方面的问题谈何容易,没有专业知识根本不可能有所作为。医疗纠纷案件要想成功维权,一定得聘请医疗专业律师,找准可以主攻的点,在找准备主攻点的基础上向外延伸寻找足以支撑其主张的观点。因此,医疗纠纷案件寻找一个专业律师尤为重要,盲目维权或凭感觉维权,都很可能使患方陷入被动,在维权路上设置重重障碍,甚至一败涂地。
另外,本案鉴定中心为什么没有认定医院存在误诊误治患者病情的行为,并以此判定医院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医学是一个自然科学,患者病情始终在不断发展变化,真实的病情往往要经过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才能最终确诊。作为门诊病人现代医学的误诊率极高,而且在病情发展变化最明显、最佳治疗时期患者往往不在医院的监护范围,因此很难以此判定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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