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违规致左侧肾被摘除、左侧输尿管缺失 重庆一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25万余
患者因肾结石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中违反操作规范,致左侧肾摘除、肾功能萎缩以及左侧输尿管缺失,经鉴定分别为八级、九级伤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重庆巴南某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洪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1335.04元。
2013年9月7日,重庆患者洪某因“左腰背部胀痛”进入重庆市巴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及双肾结石。
9月9日,巴南某医院给洪某实施了“经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在碎石及排石后的退镜过程中,因医生处置不当,导致输尿管断裂。在退出输尿管镜时,输尿管镜上残留有长度20cm的输尿管组织。
当天,洪某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输尿管撕脱伤”,当天便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及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手术。洪某住院22天后,于同年10月1日出院,产生医疗费70813.16元。
同年11月26日,洪某因手术后“转移性头晕”,前往重庆新桥医院治疗,该院门诊病历载明:“移植肾测值相对右侧偏小,实质变薄回声,血流灌注差。”
同年12月,洪某将巴南某医院、重医附一院告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对洪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巴南某医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发现结石周围息肉时未常规进行息肉去除,术中出现并发症时,违反操作规范,强行退镜导致输尿管严重撕脱,与左输尿管撕脱、左肾摘除及自体肾移植后萎缩丧失功能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100%。
重医附一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洪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该鉴定所鉴定洪某左侧肾摘除+肾自体移植术后左肾萎缩、肾功能丧失,伤残等级为Ⅷ(八)级;其左侧输尿管缺失,伤残程度为Ⅸ(九)级。 洪某对此鉴定无异议,并申请撤回对重医附一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巴南某医院则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未被法院许可。
庭审中,该鉴定所鉴定人汪某出庭作证时证实,巴南某医院医生实施手术时存在强行退镜、暴力牵拉导致患者输尿管全程撕脱,且长度达到20厘米,其造成的伤害与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没有任何关系。
2014年10月,渝中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巴南某医院以“主审法官组织双方抓阄”为由,主张该鉴定程序违法并要求重新鉴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法选定的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系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通过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意见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或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摇号或抓阄方式确定。
本案中,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抓阄的方式选定。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参与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选定鉴定机构的过程亦公平、公正,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重庆巴南某医院无充分证据证明鉴定人及专家有违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的情形,仅以“主审法官组织双方抓阄”为由,主张该鉴定程序违法并要求重新鉴定,该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