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四 川 省 安岳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 0 1 5) 安岳刑初字第 2 1 3 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194 4年2月2 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大学文化,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鹭岛国际1期9栋1单元302号。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 014年3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 015年 9 月 1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华,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6 3 年 8 月 2 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县,硕士研究生,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3 33 号东方苑小区 1 号楼 18 楼 8 号。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 2 014 年 3 月 3 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 0 15 年 9 月 1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安岳县人 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 ( 2 01 5 ) 2 0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 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 2 01 5年 8 月 31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 2 0 15 年 9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岳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华、 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文才到庭参加诉讼。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 年 9 月 3 日,被告人金某某、 郑某某作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 标专家,在参与安岳县十二五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书房坝自来水厂工程施工标段的评 标过程中,受他人委托对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关照,使其成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 候选公司。事后,金某某 、郑某某分别获得感谢费12万元和3万元 。2 0 1 4年3月3日 、 5日郑某某 、 金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二被告人 均已退出所获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 郑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评标报告、接受证据清单、 评标专家库信息、 工程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宋某 、杨某某、 景某、安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 郑某某作为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取他人钱财12万元和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某、 郑某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清赃款 本院决定对犯罪数额巨大的金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犯罪数额较大的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 、对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 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